《有法与无法——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》的理论关注
2022-06-06 22:54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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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拙作《有法与无法——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》2010年由商务印书馆年出版后,有些读者对于该书主题中的核心概念——“有法与无法”存在误解,以为是指“制度有明文而运作不遵守”。对于这种误解,需要予以澄清。其实,在该书的“序论”中有“理论关注”一节,对“有法与无法”的概念作了清晰的阐述,转录如下:

    近代思想家严复曾在《原强》一文中借苏轼“中国以法胜,而匈奴以无法胜”一语,来阐发自己的一个重要见解。考苏氏原话谓:“古者匈奴之众,不过汉一大县,然所以能敌之者,其国无君臣上下朝觐会同之节,其民无谷米丝麻耕作织紝之劳。其法令以言语为约,故无文书符传之繁。其居处以逐水草为常,故无城郭邑居聚落守望之助。其旃裘肉酪,足以为养生送死之具。故战则人人自斗,败则驱牛羊远徙,不可得而破。……由是观之,中国以法胜,而匈奴以无法胜。”

    显然,苏轼所说的“法”,是指“文物制度”,即“礼”、“法”等由文明发展而形成的符号化规范,它们与人处于相对地位,从外部来制约人们的行为。“有法”与“无法”各有其利弊。“有法”可建立秩序,将一个人群整合为一个有序的政治、社会整体;但另一方面,“法”如果过于细密、烦苛,则也会导致人群内部的隔阂、壅蔽与矛盾冲突,使个人能动性发挥受阻,进而导致整体的衰弱、貌合神离。“无法”意味着人群内部没有固定秩序,不能整合为一个整体,会随机出现各种矛盾和争斗;但另一方面,“无法”也使得内部没有结构性隔阂,个体的能力发挥较少受到限制。正是在这种意义上,苏轼说“中国以法胜,而匈奴以无法胜”,即“中国”的优势在于得“有法”之利,匈奴的优势在于得“无法”之利。

    严复就苏轼的话发挥道:“今之西洋”,“无法与法并用而皆有以胜我”。“自其自由平等以观之,其捐忌讳,去烦苛,决壅蔽,人人得其意,申其言,上下之势不相悬隔,君不甚尊,民不甚贱,而联若一体者,是无法之胜也。自其官工兵商法制之明备而观之,则人知其职,不督而办,事至纤细,莫不备举,进退作息,皆有常节,无间远迩,朝令夕改而人不以为烦,则是以有法胜也。”

    严复的意思是说,现代西方既能得“无法”之利,又能得“有法”之利;而相对而言,中国则既为“无法”之弊所损害,又为“有法”之弊所损害。具体言之,西方的社会体制推崇“自由平等”,各个社会成员、社会阶层之间不相“壅蔽”,“联若一体”,有“无法”的色彩;另一方面,其各项政治、军事、经济制度又十分健全,十分明确,运作规范,有“有法”的特征。相比较而言,中国一方面在社会政治制度方面处于“有法”状态,各个社会成员、社会阶层尊卑判然不平,相互之间“壅蔽”隔阂;另一方面在行政制度方面处于“无法”状态,各项具体的行政、军事、财经制度不健全、不明确,名实不符,运作随意。

    严复的这种见解,准确地抓住了中国秦以来社会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的特点和缺陷。就社会政治制度而言,西欧中世纪实行的是封建世袭等级身份制;而在中国,秦代废分封、行郡县,就已经废除了世卿世禄的贵族制度。就行政制度而言,以官员职业化、组织科层化、运作法治化为基本特征的现代行政制度,在西方国家至17、18世纪以后才逐步建立起来;而在中国,则也是在两千年前的秦代就已经建立。由于看到了这些,伏尔泰等启蒙思想家赞赏中国制度的“理性”。然而究其实,中国的“秦制”与现代的平等社会制度、理性行政制度只是具有表面的相似性。“秦制”下的中国,虽然废除了西周那种世袭的等级身份制度,但社会和政治却中充斥着宗法性的尊卑贵贱和人身依附,以及公权力的私人化;虽然建立了十分周密的行政制度(包括机构、规则),但其实很无序,骨子里仍是“人治”。严复的话表明他看到了这一点。不过,具体揭示中国传统政治社会制度和行政制度的这种表里不一特征,还要通过具体的学术研究才能实现。在笔者看来,迄今为止学术界在这方面的努力还十分欠缺。有鉴于此,本书对于清代州县制度及其运作的研究,就尝试着眼于此。换言之,本书尝试通过对清代州县制度及其运作的研究,来揭示“秦制”在社会政治制度方面看似“无法”而实际“有法”、在行政制度方面看似“有法”而实际“无法”的特征。

    具体到清代州县制度领域,这种“无法而有法、有法而无法”的主要表现是:

    第一,州县官府是一个宗法性自利集团,内部充满各种役使、勒索与荫庇关系。

    第二,州县官府与“民”相对立,是社会的统治者,它一方面盘剥社会,侵蚀国家资源,另一方面实行强力行政,武力镇压社会的反抗。

    第三,州县治理机制残缺,缺乏健全的职能机构、有力的执法机制和有效深入乡村社会的行政机制,也缺乏为施政所必须的详实情咨统计和充足经费。

    第四,州县官府以私人和社会势力履行公权,书吏差役成为地方社会的黑恶势力。

    第五,督抚监司制度、文簿制度和问责处分制度异化,未能起到监督州县官员的作用,反而妨碍、干扰了他们的施政,增加了他们的无谓负担,并为胥吏营私舞弊提供了便利。

    第六,实行“模糊治理”,制度规定与实际运作相悖,行政中充斥着“无法之法”、“非法之法”的“潜规则”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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